查看原文
其他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

滁州普法 2024-04-12


11月17日下午,《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省发改委副主任张云,省司法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张国安,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程胤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郑明武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NEWS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曹林生(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云(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司法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张国安(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程胤(许梦宇 摄)


主持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郑明武(许梦宇 摄)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曹林生

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 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省委书记韩俊指出,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省委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稳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信心的客观要求。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市场准入不准营、要素保障不力、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时有发生、纾困惠企政策落地有差异等。究其根源,由于基础条件、发展状况不平衡等影响,各地落实国务院条例、省政府实施办法的成效有差异,有必要分析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使之制度化、长效化。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了31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有必要将其融入法规制度,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携手打造长三角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强调,坚持主动靠上去、全力融进去,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2020年4月上海市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江苏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先进立法经验,既是落实常态化学习对接机制的需要,也是携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需要。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在指导十六个市全部制定各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将制定《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对制定条例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制定这部法规,既要注重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最优化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又要求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效率,并多次听取条例草案起草、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初,省司法厅牵头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等单位组成的起草专班,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3年9月20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六安、安庆进行了调研,委托安徽大学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方论证咨询,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17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共计九章七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态,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体制,规定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三是明确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定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四是鼓励和支持探索、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明确改革措施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明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五是强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和引导。明确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等。

视频制作 | 虞结志


(二)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二是规定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三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四是扩大开放,规定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对接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功能机构;五是明确政府和部门在支持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负担等方面的职责;六是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七是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八是规定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强化土地、生态环境、能源等要素保障,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代办制度。二是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三是要求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四是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完善企业用工、校企合作、流动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就业创业方面便利措施。五是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确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等合作,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六是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并明确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七是强化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八是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收费行为;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种类,并作出禁止性规定。九是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不得违反合同或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十是明确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十一是明确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对有关市场主体纾困帮扶。

(四)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一是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发展,要求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市场主体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三是要求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细化量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四是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席代表等服务制度。五是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方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的集成化办理。六是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除特殊情形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七是明确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定清单之外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八是规定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证明。九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十是明确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明确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区域评估费用。十一是加强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明确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十二是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十三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十四是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支持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十五是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明确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五)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二是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三是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四是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五是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六)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和清理。二是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等。三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四是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五是加强司法支持,明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明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七)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

以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工作做优做强,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严查处。二是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组织开展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三是明确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四是明确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五是明确容错免责制度具体规定,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答记者问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关注的重点是“在招标投标等方面是否设置差别化待遇”。请问我省在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主要会采取哪些举措?


张云

视频制作 | 虞结志


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多措并举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取得阶段性成效,市场主体满意度达98%以上。具体来看,今年1-10月,全省共为28.5万家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保证金521.56亿元;为49.55万个市场主体开具保函67.97万笔,减少现金占用1444.02亿元。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抓好《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任务贯彻落实,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是创新减免方式,力争能免全免。探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严格规范交易担保,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是健全退还机制,加快能退尽退。建立投标保证金“免申即退+在线退付+到期提醒”退付机制,压缩保证金退付时限。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和退还工作要求,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是推行保函替代,做到能替则替。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允许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稳步提升保函替代率,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是破除招标门槛,强化能优更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清理排查和纠正各类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壁垒门槛,畅通异议投诉、问题线索征集渠道,持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加快推进智慧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打击力度。



安徽日报记者

请问省司法厅在组织贯彻实施《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方面有哪些考虑?


张国安

《条例》围绕企业等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全环境要素,全面规范了国家机关的审批、监管、服务和保障工作,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奋力走出新时代安徽高质量发展新路,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省司法厅将站在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实践的高度,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培训。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将《条例》纳入我省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条例》的模范带头作用。要强化学习培训,采取专题讲座、专家解读、全员轮训等多种举措,深刻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条例》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条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学习内容,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人人都重视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时时处处都讲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普法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三是细化配套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清理与《条例》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地落实。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如市场准入方面的“十个不得”等,要严格执行、严禁放水;对《条例》的授权性规定,如建立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等,要细化工作流程、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对《条例》的鼓励、支持和改革性的规定,如推行市场主体“证照并销”、“强制注销”等改革试点,要抓紧研究,加快制定改革试点方案。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等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不断增加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皖美篇章”。



安徽交通广播记者

请问《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程胤

视频制作 | 虞结志


企业开办是市场主体设立的第一道关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条例》对登记注册工作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优化企业开办综合服务流程上,要求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在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要求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健全完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在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要求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等等。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持续打造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在全国率先发布地方标准,实现了13个部门14个事项“一网通办、集成服务”,每年为新开办企业降低准入成本超过1亿元。我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连续5年获国务院督查激励。二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违规设置的条件、门槛。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公布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将企业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压缩至137项。三是探索构建“普通注销+简易注销+证照并销+一屏注销+强制注销”五位一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搭建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全面打通市场退出通道。四是持续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行政审批服务,全省共投放609台自助服务一体机,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不见面审批,提供7×24小时随时办服务。五是牵头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签订《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体系建设合作协议》,实现登记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50多个事项长三角“一网通办”,外资企业公证认证文件互认。

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全省市场主体总量持续稳定增长,从2018年底的445.14万户增加至今年10月底的795.84万户,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要求,突出围绕“规范、统一、创新、高效”,为全省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两个严禁”,有效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系统建设,部署建设企业身份码系统;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前指导”服务,立项建设全省“证前指导”服务应用系统;四是在全省推广实施“证照并销”、“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一屏注销”改革试点举措。



安徽商报记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围绕优化法治环境作了哪些规定?


张国安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安排,如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但众多方面的制度安排最终都汇聚到同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法治”。依法而治、良法善治是一流营商环境的精髓要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四项有针对性的制度举措。

一是建立涉企政策调整适应期制度。涉企政策调整,事关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体现了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信赖保护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建立涉企政策调整适应期制度,是稳住市场主体投资信心、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的要求。《条例》第五十五条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转换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必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涉企政策制定工作,进一步保障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视频制作 | 虞结志


二是规范实施涉企强制措施。规范查扣冻财产行为,是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省题中应有之义。进一步规范查扣冻财产行为,对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其次,对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三是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整合复议诉讼、律师、公证、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资源,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打造专业化、便利化、国际化的法务区,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标长三角、学习借鉴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创造性提出了“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的要求,必将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助力赋能,也是全面依法治省实践的再深化、再提升。我省正在积极推进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建设,《条例》的规定将为其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着力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是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重要任务。《条例》依据上位法,总结我省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经验,从四个方面完善政务诚信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第一,建立依法履约践诺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建立调整承诺合约的补偿机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第三,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等制度,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曝光等办法,系统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顽疾。第四,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的协调机制。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推动有关单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



新华网记者

加强信用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是市场经营主体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请问在这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有哪些具体的工作举措?


程胤

《条例》涉及的市场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信用监管、竞争执法和价格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我分别来回答。

第一,信用监管方面。近年来,我们围绕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累计归集各类涉企信息2.74亿条。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将全省所有233万户企业按照通用标准划分信用风险类别基础上,先后在食品生产、人防工程建设、粮食生产经营等专业领域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今年以来,在双随机抽查中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比重达96.8%,通过差异化监管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市场环境。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今年以来全省累计办理各类信用修复29.8万件。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经营主体信用建设这条主线,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条例》。一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持续加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力度,拓展丰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应用场景。二是进一步探索触发式监管模式,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经营主体干扰最小化。三是加快完善全流程信用修复机制,常态化开展信用修复主动帮扶指导,优化信用修复“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便捷途径,推广“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提升信用修复综合服务效能。通过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第二,竞争执法方面。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累计审查清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6.7万余份。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19年以来全省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115件。深入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等活动,有效提升经营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公平竞争意识。

下一步,我们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加快出台专项领域竞争执法指南,强化公平竞争治理基础性制度供给。二是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整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三是着力开展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四是创新形式加强对公平竞争政策的宣传倡导,扎实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三,价格监督检查方面。全省连续五年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2021年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为市场主体直接减负4516万元;2022年,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受到总局肯定。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开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集中征集,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社会关注较高、企业反映集中的金融、口岸、水电气暖等领域收费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涉企收费单位2748家,实施经济制裁914.33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部署,按照《条例》要求,注重源头治理,突出重点领域,依据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继续深入推进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收费秩序,巩固工作成果。



安徽经济报记者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印发实施了一段时间,工作成效如何呢?下一步有什么安排?


张云

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希望简便办理各类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强烈诉求,省发展改革委于今年2月份牵头制定印发了《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只需办理一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即可代替过去可能最多要跑40个政府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是重建运行机制,实现行政效能大幅提升。构建高效有力的协调机制,推动40个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落实系统对接、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报告查询等具体任务,切实做到协同联动。通过省政府专场新闻发布会、媒体推广、线上线下培训宣贯等方式,有效扩大政策知晓度。开通电话专线、留言平台、专属邮箱等企业异议申诉、意见建议渠道,确保企业真正享受改革便利。

二是重整信息资源,实现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打破部门信息壁垒,依法依规编印信用目录,依托省信用平台累计归集全省涉770多万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47亿条,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全量统一归集公示,为实施信用报告代替证明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重构服务流程,实现极简极优办事体验。打破企业多头跑多次跑的传统办理模式,开发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专项系统,推出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专属产品,构建“网上办、随时办、实时办、免费办、无感办”服务矩阵,全面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感。

3月份以来,累计为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下载5.9万份,已替代传统无违法违规证明120万余份,高效解决开具证明难、繁、久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为企优环境效能。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面落实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进一步优化信用报告出具内容、流程等。编制新版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大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推广力度。

二是大力实施“信易+”工程。创新和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积极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是持续实施信用惠民便企工程。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评选观摩活动,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发挥示范效应,引导信用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 | 安徽发布

审稿 | 刘申夏
责编 | 王玉国
监制 | 鲍春来

猜你想看:

· 新一批全国示范名单公布!我市四地上榜!
· 青少年普法|菊韵伴我行,法治助成长
· 普法进企业|以“法治”沃土培育“营商”之花
· 普法进社区|江淮普法行 送法进社区


点击在看

送你小花花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